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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后,怎樣做商標轉讓?

  公司辦理了注銷登記后,其法律人格即消亡,不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因此,公司辦理注銷登記后,也就不應當再以已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處置商標權等資產。那么,如果注銷之后商標需做轉讓,該如何辦理呢?

  首先,若公司在注銷登記前未處置其注冊商標,該公司注銷后,只要相關注冊商標仍在有效期內,就仍然是一項合法財產。對遺忘處置的公司資產,在公司注銷后,應歸其股東共同所有;其股東在承繼公司資產的范圍內,繼續(xù)對該公司未清償的債務承擔責任。

  另,《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了商標專用權移轉制度,即:“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fā)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xù)。”

  公司注銷后辦理商標轉讓,需要準備哪些文件呢?

  轉讓商標申請書

  受讓方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三、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轉讓人和受讓人出具的代理委托書

  四、(轉讓方)工商機關出具的注銷證明;

  五、(轉讓方)工商機關備案的清算組資格證明及清算報告文件;

  六、(轉讓方)清算組或全體股東同意轉讓的證明;

  (如果清算報告已經明確了所有商標的權屬,就不需出示全體股東同意轉讓的證明文件)